当金融产品出了问题时,明星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0-07-24 17:16   来源: 中国经营网

金融产品每一次爆发雷电",必然会有明星成为目标,这几乎已经成为金融界和娱乐界的一种做法,最近也不例外。至于这一次的主角,轮到了王汉和刘国梁,他们支持"爱钱成",杜海涛则代表"网立报"。特别是杜海涛修女在现场直播中所说的"活该",更是一举一动,使无数人认为这些明星必须为"雷声爆炸"承担必要的责任。


明星要负责任的主要观点是基于以下认识:一方面,明星通过代言这些金融产品赚了很多钱;另一方面,许多受害者是基于对明星的绝对信任,所以他们会坚定地购买自己的代言金融产品。如果明星不认可,受害者可能不知道这些金融产品的存在,或者即使他们没有购买的意图,当然也不会陷入目前的资金困境。因此,在许多受害者看来,明星背书是自己损失的直接原因,自然必须承担责任。


应该说,上述观点有一些可以理解的要素,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仅证明"明星背书"与"损失"之间存在偏相关是不够的,这不足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标准是,明星在支持这些金融产品时是否有过错。


所谓的"过失"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来讨论。首先,看"故意",如果明星从一开始就发现了金融产品固有的缺陷,甚至直接与相关公司勾结,那么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从目前已经公布的案例来看,在绝大多数的案例中,无论这些金融产品给明星们带来多么光荣的头衔,它仍然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广告代言模式。明星和公司之间没有什么深度的合作,也没有故意与公司勾结来伤害投资者。


再一次,"错误",即明星应该预见这些金融产品在认可前可能产生的有害后果,但结果是粗心大意,没有预见到,因此构成了"错误"。但这里的问题是,星星必须有这样的远见吗?明星和他的团队在签订合同时所能做的审计义务不过是检查另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营业执照。如果对方的执照完成,此时明星必须有超越普通投资者以及各监管部门的"火眼圈",第一次就会发现金融产品必须"爆雷"的结局,人们这样做是不是很难呢?


在法理上,在讨论明星代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之后,我们可以看看现有的法律规定。事实上,明星是否需要为代言产品所产生的问题负责,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话题。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需要受到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四类:


违反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推荐、认证的。违反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推荐、证明的。推荐和证明未使用的货物或服务。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仍然在广告中推荐和证明商品和服务。但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广告代言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不一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消费者或投资者的责任。


但是,自2015年以来,新修订的《广告法》在第五十六条中有了突破,增加了以下规定:“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前提是“虚假广告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考虑到理财产品不属于这一类,投资者要求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如果没有法律责任,是否意味着明星可以退出事件?不一定。惩罚他们的权力不仅来自法律,也来自市场和舆论。明星之所以能靠在广告中露脸几次就能赚大钱,本质上是为了交换个人形象的商业价值。如果它所代表的产品出现严重丑闻,反过来又会损害明星本身的商业价值。因此,在一些“雷人”事件中,一些明星会选择公开道歉并退还代言费。这真的都是因为“良心发现”吗?更多时候,可能只是为了维护形象价值,放弃短期利益。包括如果反响不好,也会影响明星今后商业代言的价值,最终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看到这一点,有些人肯定认为这对明星来说还是太便宜了,甚至认为这篇文章只是在为明星的代言辩护。"有些人可能也会问,即使现行广告法只规定,对生活保健品的背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未来金融产品的背书范围还不能进一步扩大吗?"事实上,完全有可能在"广告法"中增加上述条款,但须遵守必要的法律程序。然而,本文真正要讨论的观点是,面对金融产品"雷声"的灾难性后果,整个社会都会以明星为主要目标,是否存在"本末倒置"的误解?当一个金融产品出现在市场上时,它在整个过程中需要进行多少监管和审计?你需要多少专业人士签字才能释放?这些人还能指望星星找到他们找不到或故意找不到的问题吗?当问题真的爆发时,如果你不反省每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的很多疏漏,而只是谴责在舞台前表演的发言人,恐怕很难杜绝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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