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的胜利会是来自于低廉的民间借贷吗?
民间金融一方面起着补充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已成为监管机构从"封杀"到"梳理"的积极尝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私人金融的阳光。但不幸的是,私人财务治理的长期治理机制尚未建立,2016年迎来了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顿,至今已有四年多未关闭。在肯定整改对风险防范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某种意义上促进私营金融阳光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停滞的。
首先,民间金融的利率是高还是低?
私人贷款必须分为两部分,这不仅会引起社会对私人贷款的广泛争议,还会引发一些利率极低甚至为零的私人贷款。后者主要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其原因是亲友之间的借贷利率偏低,因为借贷行为本身对自己的心脏有利,还款保障具有很强的社会资本约束。换句话说,我把它放出来了。我不怕我的亲戚朋友不还钱而欺骗我。如果我不还,我将成为我的亲友的担保人。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机制,亲戚朋友不能大规模借贷,只能在一个又一个很小的圈子里,一旦形成所谓的"台湾会议"和"轮值会议",其互助性质实质上就发生了变化,利率也不能维持在低水平。
相对市场化的私人贷款在放贷方面没有感情负担,贷款后也没有强大而有效的社会资本约束。面对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次贷客户,贷款机构基本上有两种选择:一是以高利率覆盖高风险,违约率越高,利率就越高;二是加强贷款后管理,包括一些合法渠道,以及一些灰色地带。
司法诉讼是贷款后管理的一种相对较高的成本手段。2013年左右,私人贷款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一个重要创新是设立巡回法院,以降低私人贷款纠纷的司法处理成本。然而,过去两年来的一些政策趋势已经得到调整。如果私人贷款纠纷的贷款人被定性为私人贷款的主要业务,司法机构将不会接受这一做法,这阻碍了私人贷款的司法诉讼渠道。
因此,私人贷款的高利率本身并不一定意味着私人贷款从业者的高利润,这可能反映了私人贷款从业者的整体恶劣生态环境。一方面,次级客户自身的风险越来越高,另一方面,进行贷款后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第二,我们能否一劳永逸地降低私人贷款利率?
关于这个主题,您可以从以下三个问题开始:
第一个问题是,谁能受私人贷款利率上限的控制?"实际上,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上限有多少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这是由于适用于利率的触发条件。从司法保护的角度看,利率上限的触发条件是纠纷产生,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实际上,许多私人借贷纠纷都是私下解决的。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同的利息支付方式,不同的利息和费用结构,有约束力的销售存在,使得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计算非常复杂,非金融专家的司法人员很难理解。
一些私人贷款机构以前的利率只是在法律保护的红线之内,但如果把利息和利率考虑在内,它们可能已经超出法定红线。如果现在强制降低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可能会促使机构就利率问题发表一些文章,并在贷款后进行灰色管理。事实上,实际利率更难以监控。
第二个问题是,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强化有什么影响?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管制,弱化了司法手段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解决的价值,也传递出司法对民间借贷不太友好的信号。"相对谨慎合规的民间借贷从业者可能干脆退出市场。 一些不指望走传统司法途径的民间借贷从业者,可能会因为好从业者的退出而找到更好的市场机会,导致地下金融死灰复燃。在缺乏司法手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整体更容易依赖于独特的,灰色的催收手段,而隐形民间借贷的利率会越来越高。 民间借贷市场这种结构性调整的背后,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趋势。
此外,由于借款人存在多重负债,私人融资和正规金融实际上有风险传导的途径,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也将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提出挑战。对于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来说,部分还款来源可能是私人贷款。在相对廉价的阳光私人贷款资金收紧后,持牌机构也可能受到坏账风险的影响。在以往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三跌"的压力下,一些银行的信用卡部门确实感受到了私人贷款市场的冲击。
第三,民间借贷利率低会是普惠金融的普遍胜利吗?事实上,由于民间金融机构本身资金成本高,服务客户风险大,很难指望民间金融继续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民间借贷更多的是解决资金获取的问题,解决融资成本的问题,还需要推动正规的金融机构去做。 如果说正规金融对普惠金融的推动是显著的,理论上应该是越来越多的长尾客户被纳入银行普惠金融,那么留给民间借贷的借款人群体应该是越来越差。
目前,私营金融界政策取向的问题之一,是监管私人贷款利率高企,考虑人为监管,却不考虑如何透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私人贷款利率高企的问题,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增加第二客户的资金供应,以技术手段减低服务成本,私人贷款利率的下降是很自然的。
3.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的私人融资也具有建设性价值。
沃顿商学院(Wharton Business School)教授、美国金融学会(American Financial Society)前主席弗兰克林·艾伦(FranklinAllen)教授在中国建立了两类私人金融市场:一种是建设性私人金融,另一种是破坏性私人金融。建设性私人金融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创新方面比银行体系发挥了更突出的价值,而破坏性的私人金融给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创新带来了长期的危害。正是基于这种差异化的民营金融市场对微型企业的不同影响,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需要更加谨慎,以鼓励和支持私营金融市场更有建设性价值的发展。
第一,要坚持以市场化手段推动民间借贷向正规化方向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正规化’不是‘制度化’,我国金融体系不缺‘制度化’机构,稀缺的是民间的活力。正规化"是指有章可循,财务运作在框架内进行,并受框架的适当约束。 民营金融机构本身可以在框架内进行选择,也可以在框架外进行选择,这意味着框架内的约束不能太过过度,进入框架对它来说应该有实用价值。将其纳入框架,有利于相关金融风险的尽快防范,避免民间金融成为金融风险化解的牺牲品,从制度层面保证民间金融不断进行金融创新
第二,要协调司法和监管共识,为建设性的民间金融创新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针对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金融监管和司法之间一直存在差异,角色的一些因素,也存在专业背景认识上的差异。以小额贷款为例,2005年由中国人民银行试点,鼓励的是民间资本的介入,可视为民间金融年轻化的渠道,但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身份。 针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规定早在2015年就公开征求意见,但时至今日,仍未出台。但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层面的诸多创新和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努力,越来越受到司法过度谨慎态度的制约,金融监管的空间已经比较有限,这可能需要加快金融和司法共识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