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将“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行为列入名录

2020-09-10 09:20   来源: 互联网

随着我国住房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参与者的种类和数量不断扩大,市场运作规则也越来越复杂。过去,很难只为房东和房客提供整个市场的指导和监督。最近,杭州、上海等地以及朋友、筑巢、兰粤、成都、重庆满城、满城、满城等长租公寓企业暴露出经营、出租贷款、虚假住房来源等问题,影响了租户和房东的权益。

9 月 7 日,住房建设部发布了 "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据了解,"条例" 从租赁租赁、租赁企业、经纪活动和配套措施等多个方面规范了租赁市场秩序,维护了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了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这些规定也是住房租赁领域的第一批标准文件,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租赁市场监管的制度化,对租房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和建设部关于住房租赁条例的公众咨询通知。






条例 "明确建立了住房租赁机构登记制度,提高了进入门槛。加强对行业准入企业的监督,建立租赁机构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备案,制定奖惩办法,明确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的" 红线 "。

条例 " 明确规定,出租人将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国家有关室内装修标准的房屋,或者其他不能依法出租的房屋,或者出租厨房、浴室、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住宅空间。情节严重的,处 100000 元以上 50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鉴于租赁企业发布虚假住房来源,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违反规定开展住房租赁贷款业务,要求承租人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包括租房合同中的租金消费贷款,非法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强迫中介住房公积金等服务,收取附加费,赚取租金差额,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客户信息等内容,条例进行了详细说明和相关处罚。

壳牌研究所高级分析师黄慧说,房屋租赁业务起源于房地产经纪行业,这两类企业往往伴随着这两类企业。以前,对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律法规很少,没有按照房屋租赁业的特点和法律进行监管,该条例的出台明确界定了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合法管理,指导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 "高入低"、"长收入少付" 等高风险经营模式,条例规定,房屋租赁企业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承租人的租期比房屋权利人的租赁期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业务异常清单,加强对租金和押金使用的监督监督,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督制度,对房租、押金实行监管。

同时,条例还明确鼓励商业租金改革、产业租赁改革等存量振兴措施,鼓励增量式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融资多元化发展,为租赁企业带来利益,同时明确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效维护各主体在住房租赁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iiih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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