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解析《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点办法》
目前,我国有许多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真正围绕实体经济产业链,通过技术与许可的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促进金融与产业链的融合;一些企业没有产业链,纯粹是为了金融和金融,造成了很大的风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明确要求规范金融全面管理和产业与金融相结合,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监管,加快完善监管体制的缺陷。"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2020)12",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202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对渗透金融风险,从源头上控制金融风险,进一步指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从财务控制公司的应用、实际控制人员的准入、财务控制公司的管理、财务控制公司的统一监管等几个重要方面来阐述监管措施的要点。
5个关键数字
根据"监督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和经批准的法人实质上控制两种以上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受管制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少于5000亿元,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小于5000亿元,但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得少于1000亿元,受委托管理的资产总额不得少于5000亿元
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得少于一千亿元,受委托管理的资产总额不得少于五千亿元。
受重大控制的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或受委托资产的总规模不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须按照宏观审慎监督的要求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企业集团要设立财务控制公司,要注意五个数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总资产的五千亿元,商业银行总资产的一千亿元,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五千亿元,占集团总资产的百分之八十五。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金融控制公司必须实际控制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机构,那么,如果你只控制两家以上的农业银行,就不能申请成为金融控制公司,如果你实际控制了两家以上的小额金融公司,就不能申请成为财务控制公司,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可以使财务控制公司在公司内部实现全面的业务协调,也可以提高财务控制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监管办法"第九条还明确指出,非金融企业要有突出的核心业务和主营业务,如苏宁零售业、房地产业壳牌、外向型美团、旅游业滴滴等,都有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产业链,并拥有自己的核心主营业务。金融业务在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可以为核心主业和产业链服务,促进主业更好地发展,实现对实体经济的深度金融整合和服务。
投资于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五年内转让
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
关联方众多,所有权关系复杂、透明或存在所有权纠纷、恶意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许多财务控制公司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其实际控制人的风险出发,真正的控制人是可靠的,财务控制公司可以是可靠的。因此,监管部门对财务控制公司成为真正的控制人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从经营失败、违规、股权转让、不公平竞争等方面对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进行了具体的限制。实际控制人的负面列表可以从根本上控制财务控制公司的风险。因此,那些比较消极的人,试图获得财务控制公司的许可,将企业或自然人转手,就可以放弃幻想。监管机构绝不会允许有重大污点的真正控制人员入股这家金融控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