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后出险数与NCD折扣计算规则
针对这一收费改革,在引入强保险的限额变动和实施日期、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和条件的变化、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免责变更后,笔者介绍了大多数车主最关心的问题,即保费数量与结算折扣的关系,即NCD系数的计算规则。
在这个NCD系数的计算规则中,设计者尽量排除意外因素的影响,因此系数与前三年的理赔次数相关联,公式为NCD等级=赔付总次数-连续保险年限。但前提是有连续有效的保单,否则,就会停止追溯,比如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时,就会停止追溯,即1,没有以前的保单;2,最后一项政策是短期政策;3,转学政策;保单出险3个月以上在此应说明的是,这一公式适用于连续投保的保单,适用于记录在案的索赔,最长可追溯到三年。不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如果第一年出现这四种情况,新车是按照NCD为1,评级为0计算的,也就是费率不浮动,没有优惠。
如上述车辆为转移车,以下四种情况即停止追溯,即:1,没有以前的保险单;2,最后一份保单是短期保单;3,转让保险单;4,保险单超过3个月,属于第三种情况,因为一辆汽车在转让后的第一年投保,因此,NCD是1,0级,即保险费率不浮动,没有折扣。
2.A车承保后,保单第一年没有理赔记录,但去年是转让车,因此停止追溯。根据计算公式:NCD等级=索赔总数--连续保险年数,即NCD等级=0-1≤1,根据上表,NCD等级为-1,NCD系数为0.8。
3.如果A车的索赔在第二年解决一次,因为它是两年后的转移车,则只能追溯到两年。根据计算公式:NCD等级=索赔总数--连续保险年限,即NCD等级为1-2≤1,根据上表,NCD等级为-1,NCD系数为0.8。
4.如果A车在第三年内结算0次,如果有理赔记录,则根据计算公式:NCD等级=已支付保险年的总数,即NCD水平为1-3≤2,根据上表,NCD水平为-2,NCD系数为0.7,最大可追溯性为3年。
5.如果A车在第四年内结算0次,如果有理赔记录,则根据计算公式:NCD等级=已支付保险年的总数,即NCD水平为1-3≤2,根据上表,NCD水平为-2,NCD系数为0.7,最大可追溯性为3年。
6.如果A车的赔偿在第五年内结算了0次,如果索赔的追溯期为3年,则索赔应在第四年和第四年按照以下公式解决:NCD等级=已支付的索赔总数--连续保险年数,即NCD等级=0-3≤3,根据上表,NCD等级为-3,NCD系数为0.6。
7.如果A车的索偿要求在第六年得到0次解决,如果索赔记录为3年,则索赔应追溯到第四年和第四年,根据上表,4年或4年以上不予赔偿,则NCD等级为-4,NCD系数为0.5。(其中北京和厦门连续5年无赔偿,NCD系数为0.4,其他地区最低为0.5)。
8.如果A车在第七年结算5次,如果有理赔记录,根据计算公式:NCD等级=已支付保险年的总数,即NCD水平为5-3≤2,根据上表,NCD等级为2,NCD系数为1.4。
他说:"透过这八个例子,我相信大部份车主都能明白NCD系数的计算规则。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理赔(或赔偿)不同于风险,当车辆处于危险中时,保险公司不一定有解决办法。保险公司只计算赔偿费用的数目,即使损失一元,也是意外,也是意外。然而,你走了出去,报告了案件,如没有赔偿责任,或小损失,最后没有在保险公司解决索赔,都不算作结算或付款,不计算"NCD等级=赔偿总次数--连续保险年数"公式,"支付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