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有哪些问题?
当涉及到股权转让时,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股权"。所谓股权不同于简单的人格权或产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一种综合权利,同时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我们非常清楚,公司股东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股东有权将股东的权益转让给对方。然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必然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答案是否定的。
股东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另一方,后者可能是公司股东,也可能是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对于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此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则应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相应产生先发制人的权利。然而,当涉及优先购买权时,应注意什么?
特别是关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涉及以下方面:
(一)适用范围。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或者因继承而变更自然股东的,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法律不排除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的相应规定。
(2)相同的条件。在同样的条件下,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主要是由于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限等因素。
(三)行使期间。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其他股东收到转让股份的条款和条件之日起,并应在特定期限内行使。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行使期限或规定不明确,则以通知确定的期限为准,如果确定的期限短于30天,或未指明期限,则以同一时间确定的期限为30天。
(四)悔改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提议转让的股东有权放弃转让,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其他股东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5)损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和确定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一般而言,由于损害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但如果"民法典"的恶意串通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双方虚假表达共谋,则合同应视为无效。其他股东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同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股权变动。受让人以其姓名已列入股东名册为由声称取得股权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公司登记机关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的,不得与善意相对人对抗。